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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泳星律师
  • 所属律所: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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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应该怎么给自己辩护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4日    来源: 西华律师
[导读]:   文泳星律师,西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

  文泳星,西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法庭上应该怎么给自己辩护

  生活中发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小纠纷都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对于一些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在发生了不可调解的纠纷的时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起诉,在开庭时并不是说一定要找律师,对于某些简单的案件,可以本人找寻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辩护,那么法庭上应该怎么给自己辩护以下由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庭上应该怎么给自己辩护

  在法庭上,主要可从经下几个方面来给自己辩护:

  1、是否构成犯罪。

  2、在共同犯罪中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的大小。

  4、有无进行赔偿、有无退赃、有无取得谅解书。

  5、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有无认罪悔罪表现。

  6、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劣迹。

  7、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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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法庭上什么才算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7、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8、安放录音或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进行偷拍偷录,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家中,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9、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三、辩护人的主要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以上就是为大家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问题一、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

不应当。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

问题二、李某某可否拒绝认罪

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始终,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的基本形式。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当然可以拒绝认罪。但这是一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风险,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丧失一部分法定、酌定的减少刑期的机会。

问题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认定李某某等构成强奸罪

不可以。公安机关是作为我国绝大对数案件的侦查机关,不可以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认定犯罪,认定犯罪的是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对此犯罪事实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刑期作出预判。例如,公安机关认定“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是客观认定,其法律性质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后方可认定。

问题四、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轮奸

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作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轮奸行为,《刑法》将其作为了强奸罪项下的加重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轮奸的。”经过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项下轮奸的加重情节。

问题五、李某某辩护律师可否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故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且,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人有独立性,可不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意见自行辩护。故,李某某辩护律师可以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

问题六、李某某案有哪些可以考量的量刑情节

共有以下几种量刑情节可以考量:1、李某某等4人为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是否认罪,当刑事案件程序走到人民法院时,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在审理程序、最终量刑结果上都有着本质差别。3、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既是一种法定义务,又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很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都获得了适当减少刑期的成果。4、人身危险性大小,本案中,李某某无论从犯罪行径上还是犯罪后的态度上,均表明了其依然具有很大人身危险性。5、主观恶性程度,从侦查机关取得的录像,勘查笔录中可以看出,李某某等人多次利用暴力,企图完全制服被害人,令被害人身体,心理受到严重损害,李某某无疑主观恶性程度严重。

问题七、出钱赔偿可以减少刑期吗

可以,出钱赔偿被害人不仅仅体现出被告人为自己的罪行赎罪,请求被害人原谅的决心。更是以客观行动认罪,悔罪的表现。人民法院对此情形,往往会作出适当减少刑期的行动。对此,也有规定可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酌定量刑要素:“被告人退赃、赔偿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问题八、李某某等应该关押在哪个监狱

应在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问题九、李某某的母亲是否应出面参与诉讼程序过程

可以参加亦可以不参加,李某某的母亲和父亲作为李某某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参加诉讼的。

问题十、强奸卖淫女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只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都应做强奸罪论处,而无论被害人是否为卖淫女,卖淫女一样有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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